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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4 15:37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民函〔2013〕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3〕56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2013年内在全国农村社区建设3.33万个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使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推动建立形式多样、方便适用的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帮助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

  二、分配安排

  201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共10亿元,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是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项目资金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东中西部区位因素、上年度各地区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数量、上年度各地区村民委员会数量、各地区出台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政策情况等。

  三、申报条件

  各地以乡(镇)为单位申报,申报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2.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3.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各地在组织申报和评审时,要进一步确定标准、细化条件,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有场所设施基础,当地党组织和村委会有积极性的建制村或自然村进行规划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各地申报。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13年农村幸福院项目指标分配安排,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在2013年8月15日前,完成审核立项工作,并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拨付资金。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复核地方项目立项后下拨项目资金。

  (三)项目建设和使用。9月至11月,各资助项目单位集中开展农村幸福院建设,做好基础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争取11月底新建改建农村幸福院投入使用。  

  (四)项目报告和公告。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2014年3月底前,将2013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2013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把农村幸福院建设作为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作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破解农村养老难题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完成2013年度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投入使用。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设立投诉电话,加强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工作的检查和管理。要确保资金到位,避免因项目数量多、资金额度小导致项目资金不落实。在项目使用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杜绝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项目使用中,要始终坚持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切实发挥作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利用各方面资源、开展农村幸福院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农村幸福院正常运转。各农村幸福院要坚持重在使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提高设施设备利用效率。要从优先保障留守、孤寡、失能等困难老人需求入手,逐步扩大服务范围。 (四)做好宣传报道。各地要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农村幸福院项目的宣传报道工作,深入宣传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建设农村幸福院的重要意义,介绍农村幸福院的建设使用情况和效果,广泛宣传中央对农村老年人的关心,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为实施项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民政部   财政部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