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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离婚登记告知事项
发布日期:2021-02-04 17:23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了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请在办理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你们双方离婚完全自愿,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档案,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承诺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你们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完全真实,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书系你们自行提供,是你们双方共同确认并协商达成,婚姻登记机关对此只做形式审查,不对具体内容做实质审查,由协议内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们双方自行承担。协议内容离婚后在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更改。如需变更协议书内容,请你们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领取离婚证后请到各自的户籍公安部门及时更改婚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