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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1-02 10:01   来源:陕西民政厅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切实解决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问题,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规范救治对象,加强救治管理。

    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要从我省基本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多渠道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费用。

    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并根据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明确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和救治标准。设立救助管理站的设区市、县(市、区)要将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也要列支专项资金,确保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需要。经民政部门甄别和确认,不属于救治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多渠道统筹解决,同时要注意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分清渠道和性质,积极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跨年度欠费。

    三、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街头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实行首责制,谁发现谁负责。民政、公安、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群众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可直接拨打当地110或120电话,接报者应及时赶赴现场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到定点医院。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指定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卫生部门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的病情进行诊断、甄别和救治。定点医院对民政、公安、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或群众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和治疗,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务。

    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定点医院接收流浪乞讨病人后,要尽快通知当地民政部门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并填写救治对象确认单。定点医院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救治对象实施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按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定点医院还应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包括入院、出院手续,治疗过程以及结算凭证、票据等),作为备查和结算的凭据。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经医院抢救治疗后,病情好转或病愈出院的流浪乞讨病人,民政部门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可移交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卫生部门直接与病人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抢救无效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经事发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后,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负责火化尸体,不得拖延,以免污染环境。

    各地要积极研究解决流浪乞讨病人运送、医疗救治费用追讨、结算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紧密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