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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9 11:33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发〔201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补贴范围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 补贴标准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补贴标准。

三、资金来源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30%,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70%;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80%;对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1、此前执行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优待政策。

2、为规范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发放拨付环节,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3、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4、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及相关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补贴发放及时到位。各地要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尽可能避免现金发放。  

5、各地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