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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9 09:35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发[2011]3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城镇特困群众(以下简称城市“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我省机构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由45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发给500元/人月。同时,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对已享受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不能同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上述标准为全省最低限定标准,各设区市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二、资金来源

提高标准及新增补助部分由省财政负担50%,其余资金按机构(人员)隶属关系继续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惠民工程,充分体现了对广大城镇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关心爱护。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让救助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