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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2 14:46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社会事业

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

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

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2012179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自2012

1月起为全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

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包括感染儿童在内的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怀。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是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基本生活费标准

我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四、全面落实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感染儿童身份,在每年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时,将感染儿童纳入,一并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中央、省级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各地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

五、严格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感染儿童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市级以上卫生疾控部门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资金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三)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感染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以及感染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是一项政策性强、比较敏感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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