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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开招聘公办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12 15:23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发[2012]46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加强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 )和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

和公用经费保障意见》、(陕民发[2012]35号)《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陕民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招聘范围

适用于全省县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办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包含工勤人员(主体是护理员)、专业技术人员(医护人员、教师)及少量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招聘数量

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与孤残儿童1:1.5的比例、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与供养人员1:3的比例核定各地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聘用工作人员总量。同级民政部门核定具体岗位招聘数量。

为提高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水平,招聘护理员岗位不得低于招聘岗位总量的50%,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岗位按实际需求配备,确保足额配备聘用人员。

三、招聘原则

聘用工作人员由同级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四、招聘条件

(一)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护理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护理员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且具有陕西省户籍。

五、聘用人员薪酬待遇

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聘用年限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原有聘用人员,根据各单位实际,经考核,继续聘用的,享受聘用人员薪酬待遇。

1.基本工资:1500/月;

2.生活补贴:1000/月;

3.聘用年限补贴:20/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

4.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5.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人员报酬和代缴社会保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将资金拨付给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包干使用。全省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招聘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护理员岗位:2500/月;

教师岗位:2600/月;

护士岗位:2600/月;

康复治疗师岗位:2600/月;

医生岗位:2600/月;

管理岗位:2600/月;

六、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所属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各地具体招聘方案,并于20131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审核。

(二)发布招聘公告(20132月下旬)

由各地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20133月上旬)

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报名方式,并指定专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 (20133月中旬、3月下旬)

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 1:5。招聘聘用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须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根据笔试成绩,按照 1:3 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按面试成绩确定招聘人员,面试成绩相同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若笔试成绩又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

(五)公布成绩:公布考试结果。

(六)考察和体检(20134月上旬)

面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 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考察和体检由各地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考察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体检须在各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七)公示(20124月中旬)

各地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日。

(八)聘用(20134月下旬)

 经本级民政部门同意批准,由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向聘用人员发给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三年,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各地民政部门于20135月上旬前向省民政厅上报各地招聘工作情况报告并附招聘人员名单。

七、领导和监督

为加强招聘工作领导,各地民政部门应成立由人事、纪检监察、业务主管部门及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整个招聘过程全程监督,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及面试考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在应聘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聘人员,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招聘考试。  

 

 

 

                                            陕西省民政厅

                                         201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