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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完善收养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20 17:28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收养制度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分析了我国儿童收养工作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针对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被收养比例低、福利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对策措施,有利于帮助病残儿童回归家庭,促进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很有借鉴作用。经商医保局、教育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的问题

当前,国内家庭收养子女需求有所增大,而且大部分希望收养健康、低龄儿童。然而,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的病残率在90%以上,且大多数为重病重残。这一现实与群众收养愿望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众收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部分家庭有意愿收养机构内轻度残疾或病愈康复后的儿童,但收养后的高额医疗康复费用又令这些家庭望而却步,顾虑重重。为鼓励国内家庭收养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尽可能让这些孩子回归家庭,在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方面,民政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2021年5月,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优化提质,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实现转型发展,整体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为病残儿童提供更好医疗康复服务。例如,《意见》明确指出要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向被收养的残疾儿童、特别是困难家庭残疾儿童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服务。这些政策将有效提升国内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积极参与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不断完善收养登记政策法规。坚持“国内收养优先”原则,严格履行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职责,强化便民服务意识,优化收养登记网上预约、业务办理短信提醒、电子证照生成等功能,为收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

(三)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病残儿童。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为帮助更多病残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民政部积极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的激励机制,引导收养人合理设定收养预期。目前,北京、辽宁、山东等地分别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山东省开通收养病残儿童落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绿色通道,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给予家庭“三免一补”(免杂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政策,被收养人继续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明确0-18周岁和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病残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由当地财政支付,康复费用自付部分由各级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报销。辽宁省明确被收养的病残儿童有继续康复和特教需求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可以由原儿童福利机构予以保障。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主动向收养人介绍儿童身体状况,提高国内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的积极性。发挥媒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儿童收养政策法律,引导全社会关注病残儿童收养问题,呼吁有条件、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家庭收养病残儿童。

(四)逐步出台配套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需要各部门统筹配合,协调推进。近年来,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逐步健全医保体系。积极做好被收养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在普惠性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时,对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的人员等实施倾斜支持。负担较重的家庭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力求将病残儿童的医保覆盖到每一户收养家庭。二是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201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提出全面建立“两项补贴”制度,有效缓解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2019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使“两项补贴”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021年实施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事项,有效满足了被收养病残儿童异地申请需求。三是积极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和改进手续流程,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为被收养儿童办理户口登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四是推进特殊教育改革。《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进行科学评估,轻、中度残疾儿童安排到普通学校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在特殊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极重度、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采取“一人一案”措施,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明确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上学。

二、关于切实履职尽责,保护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

近年来,民政部会同相关部委围绕保护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2021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史上涉及面较广、成员单位较多、规格较高的国务院协调机制。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各省级民政部门正在抓紧推进协调机制向基层延伸、覆盖。同时,加强了以县级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推进设立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专业能力建设,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有效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2020年5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保护被收养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健全被收养儿童关爱帮扶机制。发挥社工站、青年社会组织等力量,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被收养儿童的跟踪回访和后续帮扶,深入开展“情暖童心”、“阳光助残”、“七彩假期”、“红领巾圆梦行动”等关爱活动。依托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工作机制,深化创建“青少年维权岗”,配合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防范以“收养”为名、行“拐卖”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信息动态管理。2020年6月,民政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上线,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关爱服务对象底数。依托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队伍,统计本辖区内被收养儿童的信息,记录在册并定期进行探访,了解掌握被收养儿童生活情况、家庭状况变化以及面临的困难,定向开展关爱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收养政策法规,加强对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的研究,进一步健全收养后的关爱回访等制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优惠政策,为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全方位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政策法规,搞好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会同医保部门在研究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配套政策中,统筹考虑被收养病残儿童保障需求,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二是充分发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作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向基层延伸、覆盖,指导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细化落实自身职责,强化督查督办,坚持跟踪问效,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落细。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发挥5.6万名儿童督导员、67.5万名儿童主任作用,利用政策宣讲、入户走访等时机,及时为被收养儿童提供关爱帮扶。

三是健全各类保障制度。推动有关部门出台生活救助、医疗康复保障等优惠政策或制度,引导收养人转变收养观念,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相关规定,更好满足孤儿医疗救治的需要。严格执行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继续指导有条件的地区适当调整包括被收养儿童在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四是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向机构外的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群体延伸康复等服务,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让病残儿童得到最佳医疗康复,同时持续为收养病残儿童的国内家庭提供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