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SXMZ/2018-008780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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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12-0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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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05 21:04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发〔2018〕6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购买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相关社会救助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如社工机构、协会、基金会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如相关学术机构、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如家政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各地可在中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所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三)购买服务内容。

  1.事务性工作。主要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服务性工作。主要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专门化目录,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公众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四)购买方式。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构可控、动态调整的社会救助服务购买机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时,应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中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2%的比例,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具体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侧重于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一)加强窗口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在镇街一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开展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落实经办人员。各地要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及省编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的意见》(陕民发〔2017〕65号)的相关要求,综合科学整合县(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原则上县(区)民政部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50万人以上的县(区)每增加10万人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一般应配备3-5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民政服务对象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配工作人员。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三)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功能作用,研究制定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支持措施,在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从县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中给予保障。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实现跨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各地要充分运用好“共享救助•陕西”平台的作用,及时推荐上报各类救助政策暂时难以覆盖或经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对象,帮助他们及时获得慈善救助资源的有效帮扶。

  (五)加强人员培训。各地要重视并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特别是新招录、聘用和购买服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培育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确保每名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民生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加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鼓励、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