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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XMZ/2019-000424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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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1-09 14:24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养老机构 星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9 14:24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发〔2019〕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

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民政厅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19年1月8日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取得相关登记和许可证照或备案,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坚持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依照《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附件1)认定,星级等级按照综合评分从低到高分为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

评级原则:五星级应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800分(含)以上;四星级应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700分(含)以上;三星级应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600分(含)以上。

第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三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负责对申报三星级以上星级养老机构进行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

第六条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一)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二)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无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星级等级评定应遵循自愿原则,向属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备案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所获荣誉和奖项);

(四)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五)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附件3);

(六)评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养老机构向属地主管民政部门申请星级评定,市、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由实施许可、登记、备案的民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按第五条逐级开展评定相应工作。

省、市级民政部门成立评定小组或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级评定小组负责相应星级评定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应民政部门统一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相应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第九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3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星级等级认定。

第十条  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定:

(一)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

(二)三年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评定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定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定工作行为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定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遴选,并与相应的民政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开展评定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质量评价活动进行实地抽查。对违反评定活动相关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民政部门将中止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方评定机构应将评价过程中涉及养老机构的所有评定资料移交民政部门。对涉及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商业模式、财务营收、住养老人数据等有关信息应当保密,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用作星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将颁发星级认定证书和牌匾,各级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过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可在下一评定年度申请更高等级的评定,其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获得评定星级后,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入住老年人带来直接或间接利益损害的行为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当地民政部门应对本辖区星级养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养老机构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省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陕民办发﹝2013﹞111号)同时废止。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相关规定另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