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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社管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社管函〔2020〕5 号
发布日期:2020-02-08 17:01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对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有效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于1月29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社管函〔2020〕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坚决扛起防控责任。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定信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和登记管理机关自身疫情防控。制订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防控方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卫生。运用好互联网,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网上办公”和“网上办事”。引导社会组织办事群众通过 “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或其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减少向实体大厅聚集。今年,全省性和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将全部在法人库系统进行,实现“网上年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充分准备,尽快熟悉系统操作使用,在年检前组织完成社会组织信息数据录入工作。(法人库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具体要求将另发通知)。

三、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引导社会组织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疫情防控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科学判断形势、精准把握疫情、有序开展工作。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不组织开展有人员聚集慈善募捐、志愿服务活动。现阶段慈善组织暂不为疫情严重地区募集和转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门备案。要加强对慈善捐赠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有关组织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同时做好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对捐赠工作的关切。对借机非法敛财的社会组织要坚决打击,从重处罚。

四、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落实防控举措,保障自身安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消毒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引导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信息统计、舆论引导等工作,尽量避免跨区域人员流动和开展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组织不举办大型会议、聚集性活动。

五、做好信息宣传。及时向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报送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信息,积极发掘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形成陕西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

附件:《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社管函〔2020〕5号)》

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附件:

民社管函〔2020〕5号

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1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扎实做好本行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指导和推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有效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我局按照《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抓好具体贯彻落实。各地可进一步补充防控内容,细化防控措施,明确防控安排,并注意总结有效经验做法,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上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部署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有效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和互联网平台,及时跟踪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始终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群策群力、努力奋斗,就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2.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勇于担当、狠抓落实、扎实工作,切实肩负起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在疫情防控斗争中践行初心使命、奋力担当作为、贡献智慧力量。

二、加强统筹谋划,周密组织部署,将疫情防控责任有效落实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各项工作中

3.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安全防护工作。一是要制订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具体方案,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落实措施。二是要切实保障防控经费,加强物资贮备,提前准备好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要的消毒物品、洗涤用品、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等物资。三是要采取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保障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卫生,有效保障前来办事群众以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动员人民群众采取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尽量减少当面接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五是窗口工作人员要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讲卫生、少聚会,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4.妥善处理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与疫情安全防控的关系。一是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般不召集社会组织参加各类研讨、培训、学习等人群聚集的活动,积极探索通过短信、微信、在线平台等方式传达相关精神和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对年检、评估、抽查检查等社会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推迟办理时间、开通线上办理等方式予以灵活安排,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实时调整。三是对于在疫情发生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讹传讹,散布虚假信息,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理处罚力度,从严从快予以依法查办。四是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疫情发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全年工作计划和节奏安排。疫情解除前,可以适当聚焦内部建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基础性工作,重点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疫情解除后,要迅速、全面地转入工作正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抢回工作时间,积极推动2020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5.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疫情防控。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性、严峻性,旗帜鲜明讲政治,全力以赴,主动应对,及时研究部署防控措施,把应对方案做实做细,积极有序地做好各项防控工作。要及时关注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对当前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始终保持科学理性的态度应对疫情。要坚持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坚持不信谣、不传谣。要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取消非必要外出,尽可能避免到人群密集场所,人人尽到自己的卫生责任,为共同营造科学防治、积极应对疫情的良好氛围作出积极贡献。

三、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分类指导,有效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

6.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党建引领、强化担当意识。会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扎实做好本行业的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各项工作,引导广大会员和身边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力量。

7.加大分类指导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身特长,依法有序参与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引导、规范、自律作用,积极做好会员引导和会员跨区域流动协调管理工作,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会员企业加急生产紧缺防控医药产品和设备,大力推动会员企业加强自律,坚决杜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学术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专业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发挥自身凝聚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疫情防治宣传,加强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相信科学,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要求,科学有序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社区社会组织要积极响应所在地区党委政府的号召,协助做好疫情排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网络社会组织要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引导网民正确认识疫情态势,加强疫情防控正面引导和宣传。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利用自身专长,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其他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有序参与和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8.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落实防护举措,保障社会组织自身安全。要组织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要求,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自觉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擅自委派工作人员或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各类与防疫工作无关的会议以及探访、慰问、培训、论坛、展览、对外交流等人员聚集的活动尽量取消或者推迟至疫情响应结束后进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人群聚集的社会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的各项具体要求,将防控工作责任落实落紧落细。各社会组织要加强内部消毒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对社会组织中的疑似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总结宣传,有效保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9.组建工作小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民政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社会组织管理局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综合处。各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处(室)也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本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强化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10.落实防控措施。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参照《实施方案》和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关防控措施,并不折不扣的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广大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积极发挥作用。

11.加强宣传引导。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开通“疫情防控”专栏,积极发挥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政务抖音平台宣传作用,持续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舆情信息监测。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发掘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形成示范带动作用,营造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不断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