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民办发〔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0-04-10 18:3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按照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要求,民政部与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决定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集中清理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社会团体涉军名称。各级民政部门对于本部门登记的名称中包含涉军(指名称中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等字样)字样和部队番号的社会团体要全面进行排查。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涉军名称或部队番号,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大单位(指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同意,具体事宜由军队组织部门承办。军队政治工作机关同意后,出具《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民政部门依据《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民政部门要责令改正,限期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由社会团体按上述原则进行全面清查规范。

二、严格规范社会团体涉军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章程的审核把关,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内容,不予章程核准。涉军业务指军队有关部门担负的职能以及与军队有关的活动,未向军队大单位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活动,社会团体应当立即停止,涉及章程内容的应当同时予以修改并履行核准程序。对于违反规定、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的,民政部门应当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时依法处理。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军队身份。对于已退出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社会团体要及时删除各类宣传资料中有关信息。

三、加强审核社会团体涉军人员和单位。按规定审核军队人员(指军队编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依据《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依据《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对于已参加社会团体但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及时按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清理退出。对于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中不予受理。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与社会服务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本级社会组织认真梳理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2016年1月1日以来退出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填写《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于4月25日前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民政厅。省本级社会组织直接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doc

      2.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doc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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