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组织评选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通知

陕民函〔2022〕34号

发布时间:2022-04-01 10:11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省慈善联合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候选对象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推荐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了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四类奖项。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推荐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推荐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

捐赠个人奖,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

三、评选推荐机构

省民政厅组建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评选推荐评委会,由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省级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陕西省慈善联合会承担材料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四、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省民政厅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省民政厅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五、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本市(杨凌示范区)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的。

(3)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设有市级层面慈善奖的市(区),每个市(区)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下同);未设市级层面慈善奖的市(区),每个市(区)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民政厅业务联系处(室)进行推荐。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

(2)省国资委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主要是省属国有企业);省工商联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3)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每个单位推荐1个。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市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本级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7)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其他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省民政厅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邮寄的材料,时间以2022年5月10日下午17:00以前的当地邮戳或其他快递公司的二维码快递标签为准,迟于此时间节点邮寄的不予列为参评对象)。

2.各市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省民政厅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各市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将上述材料寄送至陕西省慈善联合会,同时,将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sxscslhh@163.com邮箱。发送至邮箱中的材料内容须与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4.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六、评选推荐程序

(一)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2022年5月10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从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中,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30个拟推荐对象入围名单。

(三)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与会评委通过投票对30个入围对象进行排名。

(四)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候选对象得票排名情况,结合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提出拟推荐的候选对象初步名单,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形成推荐名单,在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候选对象的评选推荐工作是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三)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四)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doc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doc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doc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doc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doc

陕西省民政厅

2022年3月31日

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韦应盛

联系电话:(029)63917568;传真:(029)63917554

陕西省慈善联合会联系人:王 栋

联系电话:(029)89665717(总机)转8892

手    机:15398030233

电子邮箱:sxscslhh@163.com

通信地址:西安市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24层

邮编:7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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