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老龄办工作部法律援助指南
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陕司复〔2004〕25号),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老龄办工作部(以下简称省老龄办工作部)于2007年12月4日在西安举行了揭牌仪式,为老年人正式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省老龄办工作部受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和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使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省老龄办权益处负责日常管理。
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路104号省老年公寓院内。
办公电话:029-62689611。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老龄办工作部
法 律 援 助 办 法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老年人法律事务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 法律援助对象
省内各级老龄组织、老龄干部和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及遭受重大侵权并且在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得到解决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是指老年人家庭月平均收入在当地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情况。
二、 法律援助范围
(一)省内各级老龄组织、老龄干部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老年法律法规和老年优待政策规定,与有关职能部门、优待单位和社会服务组织发生争议的,或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侵权发生的仲裁或诉讼案件;
(二)涉及老年人的刑事案件;
(三)老年人请求赡养、扶养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四)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老年人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老年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七)老年人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
(八)老年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九)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法律援助方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法律文书;
(四)代理仲裁或诉讼;
(五)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推荐指派律师;
(六)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办案;
(七)向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司法、检察等机关提交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援助程序
(一)由工作人员现场解答咨询;
(二)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或代写法律文书时,申请人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本部部长审查批准后由工作人员承办;
(三)确需提供仲裁或诉讼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报本部部长审批,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定,再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承办。
(四)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由办案人员提交《法律援助结案报告表》,写明办案过程、案件处理结果等,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工作部验收存档。
五、受援人和工作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2、要求省老龄办工作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3、有事实证明省老龄办工作部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工作部予以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凭法律援助决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或者仲裁费。
(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及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协助工作部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
3、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
(三)省老龄办工作部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2、发现受援人不具备受援条件时,提请省老龄办工作部撤销法律援助决定;
3、受援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请求省老龄办工作部中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决定;
4、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四)省老龄办工作部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接受省老龄办工作部监督,不得擅自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法律援助;
3、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4、及时向受援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老龄办工作部制
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老龄办工作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贫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老龄办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老龄办工作部(以下简称省老龄办工作部),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陕司复〔2004〕25号),受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和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 省老龄办权益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的宗旨:通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使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设部长一名,由委办机关调配,报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第五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所需办公费用由省老龄办机关保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援助制度。
(二)组织调研,了解我省老年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制定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市、县(区)老龄部门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并指导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组织业务培训与考察交流。
(四) 受理老年人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简易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五)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审核,遇有重大、典型侵权案件,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建议,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专门律师事务所或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加强与社会各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和协作,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七条 省内各级老龄组织、老龄干部和本省常住户口或暂住证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及遭受重大侵权并且在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得到解决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是指老年人家庭月平均收入在当地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情况。
第八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按属地援助原则,可将相关案件直接转交老龄系统或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办理,也可与各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办理援助案件。
第四章 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的服务方式为: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提供法律建议;
(三)代拟法律文书;
(四)代理仲裁或诉讼;
(五)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推荐指派律师;
(六)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办案;
(七)向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司法、检察等机关提交意见或建议;
(八)指导市、县(区)老龄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九)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 服务程序
第十二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在日常接待中,应区分情况给予当事人援助:
(一)由工作人员现场解答咨询;
(二)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或代写法律文书的,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工作部部长审查批准后由工作人员承办;
(三)确需仲裁或诉讼法律援助的,由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案件相关证据,由工作人员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工作部部长审批后,再报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定,并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承办。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结案报告表》,写明办案过程、案件处理结果等,由工作部审查并存档。
第十四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办理援助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通过跟踪办案、旁听审理、查阅案卷、组织专家考评等方法,监督办案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对特殊援助案件,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向执法部门、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进行呼吁,以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的活动经费由省老龄办机关保障。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法律宣传、支付律师和工作人员办案所需的差旅、交通、文印、通信、调查取证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八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应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老龄办工作部组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聘用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本部工作人员应求真务实,爱岗敬业,自觉树立文明窗口形象,创建老年人信赖和满意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部工作人员在接待咨询和受理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时,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不得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绝不允许接受、索取当事人的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本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因违法执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自2007年12月 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老龄办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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