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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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7-08 10: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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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社会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总称。   (二)社会组织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这是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名称权。这是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   3.名誉权。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毁损、侵犯。否则,社会组织可以就保护自己的名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毁损名誉而造成的损失。   4.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当十分注意保护,使其不受侵害。   5.减免税权。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权利。   6.诉讼请求权。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无论它的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组织必须履行哪些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   具体地说,1.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4.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五)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经济性团体,一般以协会命名;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命名;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六)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八)社会团体年检不合格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为不合格:   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2.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违反财务规定的;   5.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7.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8.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9.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1.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九)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会被如何处置?   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   (十)哪些原因会导致社会团体被拒绝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人选有何要求?   1.在本社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负责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十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的通知》(陕组发〔2016〕23号)要求,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任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需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十三)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具体工作的人员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福利待遇。   (十四)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十五)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有那些?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是:(1)负责对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2)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3)对基金会依照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4)对基金会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六)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监管职责有那些?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监管职责是:(1)负责基金会设立、变更、注册登记前的审查;(2)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3)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十七)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八)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那些文件?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十九)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十一)基金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   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基金会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二)基金会年检不合格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1.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2.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3.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4.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5.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二十三)年检不合格的基金会应被如何处置?   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二十四)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有无限制要求?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十六)基金会能否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十七)注销后的基金会资产如何处置?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八)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十九)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三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三十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单位不需要提交);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资金来源证明;   6.拟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21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21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2110)。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领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三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十四)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被如何处置?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十五)取缔社会组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社会组织被取缔的原因主要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其中还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三十六)关于省级社会组织名称冠以陕西、陕西省、三秦等区域性字样的有何规定?   省级社会组织冠以陕西或陕西省字样皆可,政策对此无明确规定。“三秦”可作为字号使用,应当列在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之前。   (三十七)为什么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之、支部,并按期换届。”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应增加“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   (三十八)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会有什么影响?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增加党的建设相关指标的通知》的要求,对具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但长年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一律不得被评为4A及以上等级。   (三十九)未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是否需要参加党组织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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