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慈善咨询
(一)我省高龄补贴的范围是什么?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我省高龄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补贴标准。
(三)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定义是什么?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四)我省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建设原则是什么?
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
(五)农村互助幸福院村级主办的内涵是什么?
农村互助幸福院定位在农村社区,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核心作用,其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为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老年人意愿,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要求。
(六)农村互助幸福院政府支持的内涵是什么?
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指导等。
(七)农村互助幸福院社会参与的内涵是什么?
鼓励外出务工经商者回报乡亲,支持社会力量及志愿者自愿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把农村幸福院建设成为汇聚爱心的纽带,传递亲情的桥梁。
(八)农村互助幸福院协会组织的内涵是什么?
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文体活动、参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推动与民间的养老需求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九)农村互助幸福院自主互助的内涵是什么?
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自主参与、自愿搭伙,不搞硬性摊派和行政命令。
(十)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建设补贴标准是多少?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8万元,专项用于设施建设、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
(十一)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养老机构正式备案,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登记手续;
2.建成并正式运营;
3.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十二)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是多少?
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补助金,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补助金。
(十三)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养老机构备案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企业登记证书》;
3.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确认表。
(十四)怎样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十五)怎样做好养老机构监管
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十六)养老机构备案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名称,地址,法人登记机关,法人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服务范围,服务场所性质,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十七)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九)彩票资金是如何构成的?
彩票资金分为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三大类。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民的中奖奖金,不得低于50%;彩票发行费用于支付彩票机构的业务费和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不得高于15%;剩余部分作为所筹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二十)我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有多少?
以下列出近年来金额:
单位:
亿元 销售额 筹集公益金 上缴
中央 省级 地市
2012年 50.285 15.47 7.735 3.326 4.409
2013年 63.149 18.373 9.187 3.950 5.237
2014年 75.72 21.443 10.722 4.759 6.309
2015年 82.73 23.22 11.61 5.039 6.571
2016年 86.23 24.68 12.34 5.31 7.03
2017年 91.57 26.56 13.11 5.97 7.48
2018年 98.85 28.60 14.13 6.40 8.05
(二十一)我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使用情况
以下列出近年来金额:
年份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金额
2012年 3.9035亿元
2013年 3.9806亿元
2014年 5.0996亿元
2015年 5.1070亿元
2016年 8.3052亿元
2017年 6.0782亿元
2018年 6.2071亿元
(二十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二十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注残疾护理补贴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办人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5个工作日),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二十四)什么是城市特困人员,我省补助标准?
指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省城市特困人员补助标准:机构养育每人每月800元,社会散居每人每月500元。
(二十五)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3.提供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4.提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的房屋合同。
(二十六)慈善与公益事业的定义是什么?
1.《慈善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2.《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基本等同于《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的界定。《公益事业捐赠法》是这样界定公益事业的,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十七)如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并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规定的方式,包括地上的(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和非地上的(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发布募捐信息)。对慈善组织采取地上方式募捐作了地域限定(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慈善组织采取非地上方式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没有进行地域限定。但对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作了信息平台的限定(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同时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至于个人是否可以为了自己或亲朋好友采取公开的方式求救,《慈善法》没有涉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被禁止的。
(二十八)慈善法规定慈善事业信息公开包括哪些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1)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2)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4)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5)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6)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7)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8)对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表彰、处罚结果;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4)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民政部门对慈善事业应负有哪些监管职责?
1.慈善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慈善监督管理规章;
(2)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对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2)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账簿、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与监督管理有关证据;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4)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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