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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的时候,哪些不计入家庭收入?
发布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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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社会福利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