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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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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社会福利
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 → 符合条件的,提出核准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低保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送达申请人 → 审批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重新审核、申报。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受理、审核、审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