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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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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社会福利
1、到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出院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以及县(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 → 县(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并张榜公示 →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到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