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殡”、“葬”、“祭”、“宣”4个方面明确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从 “建设规划”、“土葬改革”、“惠民政策”3个方向确定了我省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从“工作机制”、“监督管理”、“舆论引导”3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全省党员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文明治丧,简办丧事,禁止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鼓励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遗体火化后,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建墓立碑,违规土葬;在土葬改革区,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要带头文明祭奠和低碳祭扫,积极参与社区公祭等现代追思活动;党员、干部不仅要带头示范,还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有效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利用3-5年时间,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1个殡仪馆或殡仪服务设施;1个行政村或相邻几个村可以兴建1处公益性骨灰楼(堂)或遗体公墓,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并逐步扩大,依法将城镇及其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平原地区纳入火葬区。要求各级政府在省上出台的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把告别厅租用、普通骨灰盒、纸棺、骨灰生态葬法等纳入基本服务项目范畴,逐步扩展免费服务范围。同时探索建立对接受节地殡葬服务或不保留骨灰的,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群众进行奖励或补贴制度,以政策引导形成带动效应,推动殡葬改革。
为大力营造有利于我省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意见》对党委、政府提出了要求,落实了相关部门责任,明确了推进殡葬改革的保障措施。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我省的殡葬改革,弘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让更多的群众从惠民殡葬政策中受益,减轻群众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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