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和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民电[2014]2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陵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应急期间生活物资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14】108号)精神,结合汛期救灾应急生活保障工作的经验教训,现就做好我省汛期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和生活保障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科学分析地域特点,增强采购救灾应急物资实用性
市、县在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的同时,要结合当地灾情特点和群众生活习惯,针对不同季节,因地制宜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特别是关中、陕南地区要适当增加毛巾被、凉席、单衣、篷布等夏季生活物资的储备,有效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的应急需求。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应急需要时能调得出、用得上、不误事。要教育引导居住偏远、交通不便、大山深处的群众,增强防灾减灾备灾意识,主汛期间多灾、易灾地区群众家中应储备1-3天的方便食品和饮用水,提高自救能力。
二、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食品类救灾物资采购的保质时限
要高度重视受灾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食品类救灾物资采购一般在灾害发生当天组织实施,原则上不提前采购食品类物资。县、乡民政部门和社区在充分考虑天气、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储备一些如方便面、饼干和矿泉水等保质期相对较长的方便食品,并与资质信誉度高、产品质量好、群众普遍认可的经销单位建立协议储备机制,定期进行物品流通与交换。新鲜类食品如馒头、面条、米饭、面包等供应,应采取灾区群众安置地现场加工、当天消费,坚决杜绝将过期、变质食品用于救灾工作,确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的食品安全可靠。
三、严格发放制度程序,细化救灾应急物资的发放审签和验收
市特别是县、乡民政部门,要严格救灾物资的发放审签和登记验收制度,特别是食品类物资的发放,要与本地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对供货方交货、质监部门把关、灾区接收、向受灾群众发放等环节,逐一进行签名验收,落实责任,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将不合格的食品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四、进一步规范救灾物资管理,加强跟踪问效工作
市、县、乡民政部门和社区,要进一步加强跟踪问效,严格规范救灾物资管理,认真做好救灾物资发放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救灾物资管理规范、发放公平、使用得当,对于救灾物资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行立改;涉及违法违规的,要由同级或上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陕西省民政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