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在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以资金保障为重点 全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在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以资金保障为重点 全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落实

时间: 2016-04-21 09: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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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2016年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会议分析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新要求,安排部署了今年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任务。会上,我厅就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作了经验介绍。   
以资金保障为重点 全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落实
董亚明
  加大投入,提高特困人员生活水平   统一方法,立足共享成果,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制定调整上,采取设定全省统一的最低限定标准的做法,由省政府根据上年度全省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等指标分别确定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省政府最低限定标准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具体执行标准,实现供养标准与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挂钩联动、动态调整。2015年全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00元和5500元。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把城市特困人员从城市低保中剥离出来,给予专项保障。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0元;机构供养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800元。   抓住关键,立足稳定持续,完善资金筹集管理机制。目前,陕西省级财政按照当年资金需求总量的40%,安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并坚持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将全省划分为陕北、关中和陕南三个区域,分别按照10%、15%和75%的比例给予补助。市县农村特困供养资金分别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35%和0.6%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一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省财政厅、民政厅每年初下达资金最低预算保证数,从制度层面保证资金的落实。城市特困人员提高标准及新增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其余资金按机构(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2015年,省财政安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3.55亿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3050万元。   统筹规划,加快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陕西省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确立了“1+N”的建设布局,即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县级中心敬老院,再根据特困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建设一定数量的区域敬老院。同时,为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建成后及时投入使用,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配套设备购置补助,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3500元的标准与建设资金同步捆绑下达。目前,已累计安排1.8亿元,为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奠定了基础。   强化措施,提升供养机构综合保障能力   在加快机构建设的同时,陕西省民政厅把加强供养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立“建管并重、服务为先”的发展思路。2009年,协调省编办出台《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要求。2014年,以省长令的形式颁布《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和内容、机构管理、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提供了法律遵循。   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持续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制约供养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明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人员与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与其他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工资平均不低于每月2300元,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供养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按照每集中供养一名特困人员每年120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照3:3:4的比例分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集中供养人数增减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落实激励措施,推进供养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制定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地方标准形式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已经通过审核,将于近期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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