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检查的通知
陕民办发[2015]4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温馨、服务热情、执法严明、群众满意的文明窗口。省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检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法步骤
采取县(市、区)民政局自查,设区市检查,省厅抽查的方法进行。7月底前完成自查,8月15日前设区市完成检查,8月初开始省厅进行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婚姻登记机关是否独立办公,结(离)婚登记是否分室办理,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功能区设置是否合理,设备设施是否完备等;
(二)婚姻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登记、强制婚检、增设条件及存档材料是否齐全、声明书填写是否规范、登记档案中“监誓人”、“登记员”签名处是否按照规定签名,走访查看婚姻证书签名情况;
(三)新设乡镇婚姻登记处(点)场所建设、规章制度、人员配备、配发设备使用、婚姻登记工作开展等情况;
(四)婚姻家庭咨询、颁证工作开展情况。有无利用咨询、颁证仪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照相、摄像等服务;
(五)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录入是否准确完整,年度录入任务完成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设区市民政局要按照检查内容,尽快组织对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督促整改,8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厅社会事务处。
(二)县(市、区)民政局在做好全面自查的同时,重点对机构人员编制、婚姻登记场地、办公设备性能、结婚颁证开展情况、规章制度等进行检查。设立乡镇婚姻登记处(点)的,要对省上配发设备使用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以检查为契机,认真对照《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相关规定,规范登记程序、流程,规范行为礼仪,规范婚姻服务。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录入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录入任务。充分发挥网络作用,积极开展网上预约登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争创温馨、文明服务窗口。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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