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档案材料归档范围》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档案材料归档范围》的通知

时间: 2015-09-10 08: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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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民办发〔2015〕47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工作,按照归档范围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处室应归档的档案材料整理送厅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交厅档案馆保存。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省民政厅机关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本范围所称档案是指民政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 纸质档案   (一)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1. 反映厅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厅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 厅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 厅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 其他对厅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厅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1.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送件等;   2.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件,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我厅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 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三)各处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办公室   1. 发文、收文和临时用印登记本,介绍信存根;   2. 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纪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民政会议全套完整材料,民政新闻发布会全套文件材料及照片、录音录像;   3.《工作动态》《督办通报》《陕西省民政网》、LED宣传   屏刊发的重要文字材料、影音像资料,文件汇编,保密、保卫等工作制度;   4. 重要接待工作的方案、参观点介绍材料,联县扶贫年度工作总结,慰问方案;   5.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6. 以民政厅名义接受的纪念品;   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7. 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   撤并、名称更改、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8. 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职务晋升、辞职   辞退、任免、离退休等文件材料;   9. 厅机关干部职工工资变动、增加离退休费、死亡抚   恤报批材料;   10. 省委、省政府、上级机关、省民政厅以及与相关厅   局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文件材料;   11. 公务员奖惩材料,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总结,   年度厅机关干部职工花名册、人事统计报表、人事工作的会议文件材料;   12.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文件;   规划财务处   13. 全省民政事业统计材料;   14.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15.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6. 机关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17.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   房清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18. 全省民政事业规划及项目实施规划;   政策法规处   19.《陕西民政》年度合订本;   20. 理论调研合作协议及成果;   21. 承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材料及结果;22. 草拟的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   22.牵头厅机关参与立法工作并经有权机关颁布施行的法规、规章文本;   23. 全省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文件;   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24. 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   25. 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执法监察专项活动、项目、社会组织评估等材料;   26.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资料;   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7.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规定;   28. 救灾物资仓储、救灾捐赠工作报告,下达特大自然   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经费的通知;   29. 救灾应急演练文件;   30. 重大自然灾害统计报表及受灾各种台账;   31. 防灾减灾规划,防灾减灾会议材料;   32. 省级、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台账、分配情况;   社会救助处   33. 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文件;   34. 中省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管理文件;   35.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   时救助工作文件;   36. 农村敬老院建设、评级管理文件;   37. 参与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相关文件;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38.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相关资料;   39.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考教材、组织资料;   40. 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新(改)建资料;   41. 城乡社区发展和服务管理资料;   42. 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资料;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43. 下达年度民政部、省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   目文件;   44. 下达年度社会福利事业经费文件;   45.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证证书、认证资料等文件;   46. 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情况;   47. 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和服务业发展文件;   48. 对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   福利和权益保障开展的项目情况;   49. 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社会扶助活动开展   计划实施情况;   社会事务处   50. 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救助管理、殡葬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51.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   葬设施建设管理,救助管理材料,火化证、安放证、安葬证样本;   52. 涉外婚姻、收养资料;   53. 婚俗、殡俗改革资料;   54. 婚姻、收养登记人员资格认证书及认证材料,结婚   证、收养证样本;   55. 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   作相关资料;   区划地名处   56. 本处承办、主办的业务文件材料(有关区划、地名、边界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材料和规划、钢要等文件材料;全省行政区划变更和乡、镇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等文件材料;界线变更、调整、联检、调处等文件材料);   57.本处的业务工作、培训会议、重要的专题会议、新闻发布会的文件材料;   58.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处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文件材料;   59.市级民政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的文件材料;   60.本处编印的工作信息文件(行政区划简册,文件资料汇编等);   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1. 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参战民兵民工、见   义勇为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材料,残疾证;   62. 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   63.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   评审材料;   64. 革命烈士评定审核材料,革命烈士证;   陕西省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65.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   部、残疾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花名册、安置证存根;   66.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   部、残疾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   67. 指导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转)站的文件   资料;   68. 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等文件资料;   机关党委   69. 机关党委组织建设、开展活动的文件材料;   70. 工会会员名册、工会组织活动的文件材料;   71. 党员的奖惩材料;   72. 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   二、电子文件归档   电子文件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在数字设备及环   境中生成,以及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1. 应归档的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及照片数字版;   2. 重要会议材料的电子版;   3. 重要会议、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及背景说明;   4. 民政厅及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接受采访的录音、录像、照片及背景说明,在国家、省级会议活动上发言的视频资料,重要调研、考察、慰问群众的录音、录像、照片及背景说明;   5. 陕西省民政厅网站内容、《陕西民政》定稿电子版、文件汇编电子版定稿、机关电子屏内容;   6. 民政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内容、系统软件;   7. 其它应归档的电子文件;   三、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指以民政厅名义接受馈赠的纪念品及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礼品,机关在开展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奖牌、奖杯、锦旗、证书、字画、印章、编研成果,省级以上主要领导及社会知名人士的题词、留言等。其他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反映本部门和单位工作特点的实物。实物档案应全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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