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贯彻落实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贯彻落实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6-04-05 09: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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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西咸新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军分区司令部: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质量的意见》(陕发〔2015〕18号)精神,更好地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强军目标要求,推动新时期征兵工作有效开展,现就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即: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所需资金(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下达;执行标准超过全省统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三、义务兵应征入伍,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领取优待金时,应当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审验。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八一”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   直招士官、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   义务兵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优待金。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军区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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