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04-18 08:53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陕民发20162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按照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要求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决定从20164月中旬7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摸底排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目前我省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以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排查对象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

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7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排查实际年龄划分如实填报

    三、排查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四、工作机制

摸底排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基础,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儿童信息库。县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有关信息、数据。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市级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省级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工作。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动员部署,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数据汇总报送。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420日前

各设区市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本市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具体安排部署摸底排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署,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具体摸底排查工作方案,并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部署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625日前)

县级民政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县级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下同)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汇总形成本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715日前

   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级民政部门,并抄报县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县教育部门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本县(市、区)《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县级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725日前)。

县级民政部门将分析整理好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3)签字盖章后逐级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省民政厅经核实并整理分析后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民政部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共享同级民政部门摸底排查有关数据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摸底排查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主动作为,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细做实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省各级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具体分工,履职尽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确保数据真实。各地要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各地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四)健全报送机制。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做到随时变化即时更新。省、市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每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于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前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级民政部门同步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建立县(市、区)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民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及《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4)、《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5)正式文件连同电子版,务必于2016720日前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五)严格规范格式。各地填写、上报文件时,要严格按照Office Excel办公软件格式中的模板(附件1.2.3.4.5认真填写相对应的内容,以防止文件格式不一致,造成数据错误,并遵循计算公式,确保计算公式对应处理结果准确无误.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   

   2016 411

 

(联系人:

1.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孙永生

联系电话029-87293657,邮箱2606267436qq.com

2.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关龙

联系电话029-87291672

3.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任正旺

联系电话:029-88668895

 4.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四处 王立海

联系电话:029-8616589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