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6-07-01 08: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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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民办发〔2016〕35号
  
全省各社会组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引导全省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修身律己、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把全省社会组织打造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强阵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教育类社会组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育基地作用。引导教育类社会团体发挥自身优势,聚集教育资源,搭建德育培育平台。各类民办高校、中学、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教育总体规划,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贯穿于职业培训、终身教育全过程,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覆盖到所有学校和受教育者,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抓好技能培训的同时,要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员的社会责任感。要不断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以寓教于乐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材、课堂及学生头脑,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引导广大家庭和社会各方面主动配合学校教育,以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风气巩固学校教育成果,形成家庭、社会与学校携手育人的强大合力。   (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阵地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参与行业经济发展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制定及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时,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做到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和社会环境。要健全自律规约,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要不断创新信息公开方式,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按规定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及会员公开相关情况,公开的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要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乱摊派、不乱收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要积极树立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架构,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负责人数量。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发挥法律类社会组织在推广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重要保证作用。积极引导各级律师协会、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制研究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协助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做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各项工作,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挥法律类社会组织专业人才聚集,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主动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提升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社会氛围,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发挥人民调节类、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润滑剂作用。各级人民调节类社会组织要发挥贴近群众、专业水平高、反应迅速和运转灵活等优势,勇于充当“减压阀”、“润滑剂”和“稀释剂”的作用,对发现的矛盾、感知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劝说、疏导及说服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要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实训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中,为社区建设和社会建设积聚社会力量。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在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领域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在日常治理中鲜明彰显社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   (五)发挥文化类、传播类社会组织运用精神文化产品感化育人的重要功能。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文化研究会、文化中心和书画院等社会组织要提升文化产品的思想品格和艺术品位,用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和事,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入保护、挖掘、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家庭文化等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中,传递积极向上的人生追求、高尚的思想境界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形成共同的主流价值取向,潜移默化地影响人、引导人、塑造人。文化类社会组织还应主动加强对新型文化业态、文化样式的引导,让不同类型文化产品都能成为弘扬社会主流价值的生动载体。传播类社会组织要加大对优秀文化产品的推广力度,开展优秀文化产品展演展映展播活动、经典作品阅读观看活动。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坚持文艺评论评奖的正确价值取向。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均等优质的文化产品,开展多姿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各级各类民办博物馆、书画院、图书馆、美术艺术馆等应当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并且免费开放,积极宣传红色文化。   (六)在各级社会组织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奉献精神。各志愿服务类组织要围绕“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切实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和社工实践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要以各级公益慈善类和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为依托,以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为纽带,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重点在扶贫济困、应急救援、大型活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围绕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困难职工、残疾人等群体,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项目,开展扎实有效的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气。把学雷锋和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法规保障机制,把志愿服务活动做到基层、做到社区、做进家庭。   (七)发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层阵地作用。分布在城乡社区的健身、摄影、书画、养生、合唱、舞蹈以及自发形成的秧歌队、锣鼓队、自乐班等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载体。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基层老年协会、群众文化团队、志愿者协会、康复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要以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融入作品和活动中,要满足社区居民健身强体、陶冶情操等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也要注意培养提高社区居民公益意识和集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和人们自觉行动,形成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促进社区安定和谐。   (八)营造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与实践氛围。全省各社会组织要广泛宣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社会组织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动人事迹,在社会组织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要把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坚定理想信念,带头保持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用自己的行为和人格感召身边的人。各级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要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把价值理想作为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争做有道德、有纪律、有责任感的优秀社会组织;要利用社会组织网站、公众微信号、宣传展板、期刊等平台,加强先进人物学习宣传,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学雷锋见行动”紧密结合,通过开展一次志愿服务、组织一次公益活动、奉献一份爱心、改掉一个陋习、传播一个亲身经历的诚信故事等道德实践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打造“道德高地”,着力建设“精神家园”,不断巩固和强化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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