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民发〔2016〕4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财政局,延安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发展,扩大农村住房保险保障责任,逐步构建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现将《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以农村住房保险为基础构建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农村受灾居民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通过财政保险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村住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场运作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确保保险公司的独立正常运营。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与承办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村住房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户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并建立农村住房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保险内容
(一)被保险人。全省范围内居住在农村的所有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原则上保险标的应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且长期居住的房屋。具有投保多处房屋需求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保险。
(三)保险期限。从投保之日起计算,期限一年。
(四)保险责任。农村住房保险包含主险责任和附加地震责任,其中主险责任为必选责任,附加地震责任为可选责任。
1、主险责任
(1)自然灾害:因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
(2)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
(3)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附加地震责任:因震级M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时内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没、火灾、火山爆发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为Ⅵ度及以上区域内、破坏等级在Ⅲ级(即中等破坏)及Ⅲ级以上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以上所涉震级和烈度均以国家地震部门公布为准,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以国家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 24335—2009)为准〕。
(五)保险金额。陕南三市每户保额不低于10000元,关中五市和杨凌区每户保额不低于12000元,陕北两市每户保额不低于15000元。
(六)保险费。保险费以户为单位缴纳,附加地震责任每户年缴费26元,不附加地震责任每户年缴费20元。
(七)补贴政策。农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对参加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地震责任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每户补贴11元;对参加农村住房保险,但未附加地震责任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每户补贴5元。鼓励各地财政对参加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补贴比例自行确定。
(八)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承办附加地震责任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计提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作为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资金储备。
三、操作方式
(一)承保方式
承保机构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承保机构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及民发〔2012〕234号中规定的经营条件。农房保险采取农户自愿投保方式。保险机构承保后,应及时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二)理赔方式
承保机构要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规范理赔操作流程,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具体要求依照陕西保监局、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理赔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陕保监发〔2016〕69号)执行。
(三)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每年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结束后,对参保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的补贴,在承保机构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申请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对市、县根据自身情况另行提供的保费补贴,其申请和拨付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四)承保机构的义务
1.承保机构负责提供24小时电话热线服务,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2.承保机构应配备专门“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3.承保机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为使受灾参保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承保机构应尽快进行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定,自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过拨打承保机构报案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承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勘。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根据保单的约定和承保机构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原件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住房保险这项惠民政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并做好对参保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掌握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进展情况。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村住房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承保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普及农村住房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进村入户明确告知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标的、赔偿标准和业务流程等重点内容,引导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全省救灾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住房保险补贴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汇报。
本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制定的《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3〕1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4〕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方案由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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