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设施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设施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10-20 1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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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民发〔2016〕7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改造,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经研究确定在全省开展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设施改造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发扬人文关怀精神,以提高供养服务机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人生活质量、保障其人格尊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供养服务机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服务问题,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在部分县(市、区)启动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设施改造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0年,全省所有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满足所有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照料需求。    二、试点内容   (一)选择试点机构。除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外,其他县(市、区)各选择1所供养服务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机构一般应在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较多,集中供养需求较大的县(市、区)或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较多的机构。   (二)设立护理专区。试点机构应设置8-20张床位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专区。护理专区一般由若干特护室、辅助房组成,每个特护室床位数一般控制在4-6张。   (三)完善护理设施设备。根据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基本需求,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和《老年养护院标准设计样图》(民函〔2013〕373号),完善护理服务基础设施、添置必要设备,达到下列条件:   1.有相对独立的特护功能房,并符合通风、采光、供暖、降温、隔噪、消防、无障碍等要求,每个特护室设置床位宜控制在4-6张。   2.有与特护室毗邻的护理员值班房,能够24小时提供护理服务。   3.有开展护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器材:护理床、专用沐浴床(椅)、轮椅、保温餐具、集便器、简易供氧设备、吸痰器、无菌柜、呼叫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电脑等。   (四)建立专业护理队伍。试点机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1:3的比例为护理专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配备专业护理服务人员。聘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当热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护理服务事业、心地善良、吃苦耐劳,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后一年内获得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三、资助标准   省财政对纳入试点的供养服务机构每所补助50万元。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单位。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遴选试点机构,以市为单位于2016年10月25日以前将试点机构名单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出台试点方案。2016年11月15日以前,试点机构所在市要根据试点要求,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等行业标准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本实施方案和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出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对试点机构名单、购买护理服务岗位方法、完善护理服务设施设备、护理服务标准、管理考核评估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日开始,实施完善护理服务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完善护理服务标准、安置失能老年人到片区中心院予以护理、考核护理服务人员等工作。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6月底以前,各地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告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总结试点经验,评估试点成效,推广成功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设施改造试点工作,对于加强和改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和维护特困人员的正常生活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试点方案,积极争取多方支持,精心抓好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在省级补助的同时,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好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设施改造经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务求试点实效。各地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深入调查摸底,及时出台试点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试点任务。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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