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社会救助失信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
陕民发〔2017〕1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信用建设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惩治社会救助领域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将社会救助失信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和单位失信记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告知与失信行为认定
(一)诚信告知对象。
1.个人对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等。
2.单位对象。为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出具相关收入、财产证明的行政、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
(二)诚信告知程序。
1.个人对象告知程序。
(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按本通知所规定的个人告知对象范围,在公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指导其认真阅看《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附件1)。被告知人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
(2)《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应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由被告知人逐人签署并按要求加按指纹,一式两份,一份交本人,一份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3)被告知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其他被告知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家庭成员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单位对象告知程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核查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时,需要向有关单位了解本通知规定范围内人员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时,应向被告知单位出具《社会救助协助调查诚信告知函》(附件2)。《社会救助协助调查诚信告知函》经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知单位,一份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社会救助协助调查诚信告知函》一次签署,后续办理相关社会救助时继续有效,不再重复告知和签署。
(三)失信行为认定。
1.个人失信行为认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发现本通知规定的个人告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
(1)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4)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5)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其他社会救助失信行为。
2.单位失信行为认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发现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单位对象为个人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
二、社会救助失信信息的记录和报送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及时填写《陕西省社会救助个人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3)或《陕西省社会救助单位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4),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将失信行为涉及的具体纸质材料原件整理存档,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固化取证存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并自记录表审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对象为个人的,信息内容包括失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涉及社会救助业务类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日期、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失信行为认定日期。失信对象为单位的,信息内容包括失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社会救助业务类型、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
三、社会救助失信信息的披露和异议处理
社会救助单位失信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对外披露,个人失信信息以授权查询或出具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方式对外披露。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后,可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具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除外)。
(二)当事人查询本人信息或申请出具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个人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的予以删除;单位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三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四)被认定失信的个人或单位认为披露的社会救助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收到异议申请后,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
(一)已接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民政部门,由本单位负责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处(科)室统一报送社会救助失信信息。尚未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要尽快联系各级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办理平台接入和用户注册手续,确保信息及时报送。
(二)各级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抓紧为本地民政部门办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注册,并在平台上建立社会救助失信信息报送数据项,同时做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便民化服务工作,为行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服务。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信用建设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宣讲社会救助和信用政策法规,普及信用知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1.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
2.社会救助协助调查诚信告知函
3.社会救助个人失信行为记录表
4.社会救助单位失信行为记录表
5.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委托书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附件1
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
一、根据《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社会救助失信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知》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五年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
二、本告知书一经签署,则视为已经完全知晓告知内容和失信后果,因被告知人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惩戒和相关法律责任将由被告知人承担。
三、本诚信告知书一式两份,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被告知人各执一份,长期有效。被告知人后续提出各类社会救助申请或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不再重复签署。
四、被告知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请在本人阅读理解或经工作人员诵读解释后签署并在每条结束处逐条按指纹确认。
(一)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二)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四)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五)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其他社会救助失信行为。
被告知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社会救助协助调查诚信告知函
(被告知单位全称):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之规定,被告知单位在为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出具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时,应确保真实、完整。如有虚假和失实行为,将根据《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社会救助失信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知》相关规定,将失信行为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对外披露,披露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有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被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在绩效考核评价、行业准入限制、提高金融产品风险定价或限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方面给予的联合惩戒。
请认真阅读上述告知内容,并由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告知函对被告知单位此后所有与上述社会救助相关的协查取证行为长期有效,不再重复告知。本告知函一式两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单位各执一份。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救助个人失信行为记录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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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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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社会救助业务类型(请在对应栏目前打“√”) |
□最低生活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
□医疗救助 |
□临时救助 |
□受灾人员救助 | ||||||||
□住房救助 |
□教育救助 |
□就业救助 | ||||||||
□其他社会救助业务(请注明): | ||||||||||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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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
失信行为(请在对应栏目后打“√”) |
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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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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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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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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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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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救助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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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失信行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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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认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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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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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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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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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社会救助单位失信行为记录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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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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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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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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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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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村/居民委员会 | ||||
□国有/集体企业 |
□民营/三资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其他社会组织 | |||||
涉及社会救助业务类型(请在对应栏目打“√”) |
□最低生活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医疗救助 | ||||
□临时救助 |
□受灾人员救助 |
□住房救助 | |||||
□教育救助 |
□就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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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救助业务或服务(请注明): | |||||||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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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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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失信 行为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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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失信 行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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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认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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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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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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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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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5
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因
等原因,无法自行或及时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当面签署《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特此全权委托被委托人代替委托人签署和办理,委托人就本次委托产生失信后果和法律责任以及引发相关矛盾争议和经济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签名(加按指纹):
被委托人签名(加按指纹)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均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本委托书无效,被委托人可以是委托人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