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企业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企业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7-10 15: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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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民办发〔2017〕5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和我省《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号)精神,民政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中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有效减轻了一些企业负担。但目前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国有企业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能够有效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促进企业轻装上阵参与竞争,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工作要求   1.移交程序。按国资发改革〔2017〕85号文件要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服务职能的移交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企业在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后,县级政府要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责任单位,与国有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共同协商办理移交接收事项。   2.移交时限。县级民政部门要抓紧时间开展摸底调查、分类汇总,8月底前制定出台移交工作计划,明确移交内容,督促责任单位与相关国有企业在2017年底前签订移交协议,完成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3.成立社区。已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工家属区与企业完全脱钩,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后要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并根据社区规模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1000户以上符合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的,依法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1000户以下不符合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的,要成立居民小组,按照属地原则划归邻近社区管理,并适当增加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区“两委”成员补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工作活动场地。按国资发改革〔2017〕85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无偿移交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和民政部、组织部等16部委印发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民发〔2016〕191号)文件,每100户居民拥有的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要求,在移交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规定,确保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按标准正常移交。同时,做好社区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国有企业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确保按时完成。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为工作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2.强化组织实施。市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牵头制定本地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具体方案,同时积极协调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县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督促街道办(乡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照依法依规、应交尽交、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成熟一个,签订一个,移交一个,精准推进此项工作。   3.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正确解读并积极宣传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引导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消除广大职工和群众的后顾之忧,形成各方面理解改革、认可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移交工作和谐稳定。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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