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遴选“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的公告

时间: 2019-09-29 11: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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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要求,为扎实抓好我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更好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我省将公开遴选“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康工程”项目简介   “福康工程”项目是补助深度贫困地区(含深度贫困村)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配置假肢、矫形器和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从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资助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受助患者住院手术及康复的费用,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不包括患者的营养费、伙食费及陪护费。   (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符合受助条件的截肢者及肢体功能障碍者在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配置假肢矫形器的费用(含假肢矫形器零部件辅料及装配费、自然年内维修保养费)。   (三)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   二、遴选条件   此次公开遴选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主要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等工作。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点机构应符合假肢矫形器配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定点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生产、配置规模,具备一定的综合服务能力,具体标准如下:   1.场所   (1)配置机构场所布局合理,患者活动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和标识,并符合GB/T 50763的要求。   (2)应设有独立的门诊接待检查室、产品制作室、功能训练室和贮存间,且宜设有休息室和公用卫生间,场地使用除符合GB/T 24431-2009 第4章要求外还应满足下面要求:   ——门诊接待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   ——产品制作室应包括测量取型间、模型加工间、真空成型间、装配间、机械修型间,合计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5㎡;   ——功能训练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45㎡;   ——贮存间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   ——休息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   ——公用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   2.设施设备   (1)门诊接待检查室应配备设施设备:   a) 医用门诊检查床;   b) 医用X光观片灯;   c) 身高体重秤:称重测量范围(0~150)kg,精度±0.5 kg,身高测量范围(100~200)㎝,精度±0.5 ㎝;   d) 不带轮子的靠背椅;   e) 样品陈列柜;   f) 屏风或遮挡帘;   g) 空气调节器。   (2)测量取型间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 重锤式对线仪或激光对线仪;   b) 骨盆水平尺;   c) 测量专用卡尺(0~60)㎝;   d) 躯干矫形器取型架;   e) 取型床;   f) 假肢承重取型架;   g) 取型椅(带扶手、靠背、不带轮子);   h) 低温水箱:用于低温板材矫形器塑型;   i) 淋浴房;   j) 空气调节器。   (3)模型加工间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 石膏工作台,尺寸不小于80 ㎝×140 ㎝,配台虎钳;   b) 水池,排水部分带有三级沉淀石膏过滤箱;   c) 沙箱,尺寸不小于长60 ㎝×宽40 ㎝×高40 ㎝。   (4)真空成型间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 真空泵,负压0~98%可调,两路带阀门的抽气管;   b) 抽真空工作台,工作面尺寸不小于80 ㎝×140 ㎝,配合台虎钳和可调真空管夹具;   c) 平板加热器,加热面积大于和等于90 ㎝×110 ㎝,温度0 ℃~250 ℃可调;   d) 专用烘箱,烘箱工作室容积大于或等于宽50 ㎝×高70 ㎝×深4 ㎝,温度0 ℃~300 ℃可调;   e) 应根据场所情况配备完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状态。   (5)装配间应配置以下设施设备:   a) 工作台,尺寸不小于80 ㎝×140 ㎝,配台虎钳;   b) 台钻或立式钻,钻头卡具(0.6 ~13)㎜;   c) 台式或落地式对线平台,重锤式对线仪或激光对线仪;   d) 恒温干燥箱,干燥箱工作室容积大于或等于宽50 ㎝×高70 ㎝×深45 ㎝,温度0 ℃~300 ℃可调;   e) 振动锯;   f) 矫形器支条专用扳手;   g) 手用电钻,钻头卡具(0.5 ~6)㎜;   h) 应根据场所情况配备完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状态;   i) 空气调节器。   (6)机械修型间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 假肢、矫形器多功能打磨机,转速小于或等于2800 r/min,分挡或无极变速,带急停安全装置;   b) 台式或立式电动砂轮机;   c) 平面磨床;   d) 吸尘装置和空压机。   (7)功能训练室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 步行训练平行杠,扶手高度、宽度可调,规格(长×宽×高)大于或等于525 ㎝(L)×50 ㎝~75 ㎝(W)×70 ㎝~100 ㎝(H);   b) 步行训练阶梯,台阶不少于4级,台阶宽度(W)大于或等于28 ㎝、阶层高小于或等于15 ㎝,扶手高度70 ㎝~100 ㎝可调;   c) 步行训练坡道,1︰12≤坡度≤1︰10,扶手高度70 ㎝~100 ㎝可调;   d) 步态矫正镜,钢化玻璃制,规格大于或等于长180 ㎝×宽85 ㎝,每一个平行杠应对应一个步态矫正镜;   e) 上肢作业训练器材;   f) 应根据场所情况配备完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状态。   (8)配置机构应配备公用的手动轮椅和助行器具等供患者使用。   3.人员   (1)定点机构内应配置相应的管理、服务和技术技能人员,人员数量应满足机构的服务功能与经营规模;   (2)从事假肢与矫形器配置接待、检查以及测量、取型、修型、成型、组装对线、试样调整的人员应具有康复辅助器具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4.服务质量管理   (1)经营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 、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   (3)应建立患者配置资料档案并进行管理,假肢、矫形器病历、处方、配置协议应至少保存15年;   (4)应公示服务公约、服务项目及售后电话;   (5)下乡服务的假肢、矫形器应配有专用车辆。   (三)从事配置的矫形器属于医疗器械的,应符合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四)定点机构具备实施相关工程项目的业绩,并社会影响良好。   (五)定点机构具有行业或部委的优秀(先进)荣誉的机构优先考虑。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无不良记录、无失信记录。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附机构情况简介)、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陕西省民政厅1-31室(地址: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省政府东院),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e886688@126.com。   联系人:关龙, 电话:029-6391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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