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捐赠活动和捐赠物资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慈善捐赠活动和捐赠物资管理的通知

陕民发〔2020〕13号

时间: 2020-02-09 10: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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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各红十字会,各相关社会组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广泛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慈善力量的特殊优势。根据民政部2月6日专题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活动和物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捐赠款物接收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指导,完善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管理机制。各级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应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工作。捐赠款物接收要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慈善组织捐赠款物情况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市、县级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于每日15时前将捐赠款物接收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并于当日16时前向省慈善联合会提供。省慈善联合会负责统一汇总全省接收的慈善捐赠和分配使用数据,于当日18时前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省红十字会和省级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由省慈善联合会负责直接收集汇总。

当前急需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消毒液等。各类捐赠物资均应为合法企业产品,且在保质期内,符合国家各项质量标准,外包装完好,无污损。各组织暂不接受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捐赠物资。

二、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

各红十字会、慈善组织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定向捐赠的款物,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物,各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原则上在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需要,制定使用或分配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安排使用。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要加强与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的对接,建立快速便捷分配通道,以最快的速度将爱心捐赠送达疫情防控第一线。要汲取个别慈善组织负面舆情深刻教训,规范捐赠物资管理,加快捐赠物资流转,杜绝出现积压和挪用现象,确保物资调度有序,到位及时,发挥作用。

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各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本单位(组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无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可报省民政厅,在陕西民政官方网站(mzt.shaanxi.gov.cn)或通过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统一发布。省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信息应每日更新。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级慈善组织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管理情况。同时,指导有关慈善组织至少每三天公布一次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情况。

四、打击非法募捐行为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强捐赠监管,及时回应社会有关捐赠工作的关切,尤其要加大对本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督力度。对无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要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项目未进行备案的,要约谈组织负责人,责令整改;对合法募捐行为但信息公布不完整的,要指导其补充完善信息。各级民政部门管辖权限,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8〕142号)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地市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于2月10日(星期一)开始,按照通知中的数据统计要求进行第一次报送。

附件:1. 陕西省疫情防控接收慈善捐赠情况日报表

      2. 陕西省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物资分配情况日报表

陕西省民政厅

2020年2月6日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韦应盛

联系电话:029-63917568,18191557689

邮箱:1305372121@qq.com

省民政厅网站联系人:赵东东

联系电话:029-63917389 ,15029484858

邮箱:86396285@qq.com

省慈善联合会联系人:王雅菲

联系电话: 029-89665712转8879(兼传真),18392004316

邮箱:sxscslhh@163.com

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联系人:王娜

联系电话:029-85202629,13379056502

邮箱:sxshzz2015@163.com

陕民发【2020】13号通知附件(统计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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