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陕民发〔2024〕81号

时间: 2024-11-18 14: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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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省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全程指导和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办理收养登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孤儿送养工作,通过综合评估,确定拟送养儿童,并根据其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为他们选择最适合的收养人,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二、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收养人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填写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经县(区)民政部门核实情况后,按照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及《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接续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应及时停发。县(区)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地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三、延续相关救助保障待遇。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根据《陕西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规定,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确定为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可落实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残疾人保障待遇,并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省、市民政部门协调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被收养孤残儿童需要康复救助的,由收养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残联提出申请,经残联审核通过后,收养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确保实现应救尽救。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四、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予以重点保障,优先享受学前免保教费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国家资助政策;就读高等学校的,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孤儿助学和生活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4〕75号),在助学金资助、生活补助等方面参照执行。

五、依法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人应当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季度沟通了解一次,每半年探访一次,若实地探访不方便或者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视频沟通了解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养父母有意愿为被收养孤残儿童办理残疾人证的,县(区)残联要及时帮助办理,残疾儿童行动不便的,主动提供上门评残服务。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将相关线索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附件: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被收养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儿童照片

公民身份号码


收养登记证字号


收养关系

成立日期


送养人姓名

或机构名称


户籍所在地或机构住所地


残疾情况

请注明残疾等级和类别)

收养人基本情况

姓名

与被收养人关系

工作单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实际住址


申领意愿

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被收养人:                   收养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被收养人基本情况栏中,送养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户籍所在地;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的,填写机构名称、机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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