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省民政厅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 2025-09-16 17: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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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陕西省民政厅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单位和个人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并按照规定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2020年9月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2

陕西省民政厅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民事发〔1992〕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3

陕西省民政厅

对殡仪馆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2012年2月修订)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4

陕西省民政厅

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第六部分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不定期检查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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