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5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6年5月31日前通过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报送我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
参加2025年度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报送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资料。
三、年检程序
(一)线上填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后,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进行线上填报。
(二)打印报告书
全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要保存,并打印完整的《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简称《报告书》)一式三份,根据《报告书》要求用印并签字。
(三)提交审核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2.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告书》由党建管理机构前置审核。党建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党建管理机构审核的《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四)审核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党建管理机构意见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果。
(五)报送纸质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审核通过后,应于5月31日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通过年检系统打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审计,并提交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1)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由省民政厅批复准予成立登记,首次参加年检的;
(2)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
(3)2024年度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4)2024年期末净资产50万元以上的。
4.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2024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
(六)公示结果
2025年度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年检结论原则上将于9月底前在省民政厅官网进行公告。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将重新确定年检结论,
四、年检结论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党建管理机构)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进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三)登记管理机关将对进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对应的处置处罚。
六、地址及咨询方式
1.年检系统登录网址: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
2.年检书面材料受理地址: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陕西省民政厅105办公室;
3.联系电话:年检、业务咨询029-63917532(QQ群598209806);党建业务咨询029-63917484;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填报技术咨询:029-85452555。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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