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
陕民发[2013]1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支持农村幸福院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要求,现就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548.4万余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61%。其中,农村老年人约328.6多万,占到全省老年人口的59.92%左右。伴随着全省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一方面大量农村年轻人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空巢、独居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寿命大幅提高,患病率也相应增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凸显,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工作迫在眉睫。农村幸福院建设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民生工程,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优先保障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扩展。
从2013年至2015年,全省建设农村幸福院3000个,平均每年1000个,使农村互助养老床位达到3万张以上,农村养老服务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
三、基本原则
(一)村级主办。农村幸福院定位在农村社区,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核心作用,其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为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老年人意愿,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要求。
(二)政府支持。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指导等。
(三)社会参与。鼓励外出务工经商者回报乡亲,支持社会力量及志愿者自愿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把农村幸福院建设成为汇聚爱心的纽带,传递亲情的桥梁。
(四)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文体活动、参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使政府的行政推动与民间的养老需求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自主互助。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自主参与、自愿搭伙,不搞硬性摊派和行政命令。
四、资金支持
农村幸福院坚持村级主办原则,村委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3万元外,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个补助3万元,市县配套1万元,专项用于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市县补助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市县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
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补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举措,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二)制定科学规划。各地要立足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坚持源于实际、贴近实际、符合实际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农村幸福院建设以满足老年人吃饭、活动等基本需求为出发点,遵循“够用就好”的原则,切忌贪大求全。
(三)规范项目管理。各地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优先选择积极性高、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照料需求强烈的村,或者经济特困但积极性高、照料需求强烈的村,特别是有可利用的闲置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基础设施的村作为工作重点。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营。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