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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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民发〔2013〕3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8日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建成并正式运营,入住率达50%以上;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条 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一类地区(汉中、安康、商洛)省级补助50%、二类地区(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省级补助40%、三类地区(西安、延安、榆林、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助30%。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省级福彩公益金各负担50%。市县负担部分分担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各市自行确定。资金分三年平均拨付,第一年按建设床位拨付,第二、三年按床位实际入住数拨付。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填写《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地应当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规模,防止一哄而上。要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对规模较大、老年人入住率高、管理完善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附件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单位:人、张、万元
民办 公益 性养 老机 构填 写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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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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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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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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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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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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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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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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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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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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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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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年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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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情况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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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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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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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失能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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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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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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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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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 新建 □ 改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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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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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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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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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局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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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 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 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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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 厅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财政 厅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7份,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各存1份,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留
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