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6100000160002324/2017-00044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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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省民政厅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号 ] | |
[ 名称 ] | 陕西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
陕西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陕西省民政厅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省救灾减灾体系建设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全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及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等。
二、2017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2017年,全省民政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盯“追赶超越”定位,践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创新,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不折不扣落实中省决策部署。广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强化“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讲话、指示和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省决策部署和法规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健全社会救助机制,织牢民生保障底线。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推进农村低保兜底脱贫。统筹做好支援西藏阿里地区、“两联一包”洛南县工作,发挥民政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完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加快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调整全省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展我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法路径,提高救助水平。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工作能力。
三、完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减灾救灾水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民政牵头作用,落实部门职责,健全属地管理和统筹协调机制。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 年)》有关内容,制定出台我省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落实《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指导帮助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推进省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度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灾害应急救助保障能力。加强社区减灾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效能化。
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实施“十三五”养老相关规划,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出台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建设20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200个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1000个农村互助幸福院。加快《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立法进程,出台我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核查验收工作办法。在全省开展社区居家“互联网+养老”服务试点,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组织,总结推广成熟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指导西安、铜川、安康做好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积极实施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建设一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发展,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加强农村幸福院设施改造和功能拓展。
五、推进社会福利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出台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民政部即将出台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假肢师和矫形器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等制度。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监管机制。健全孤儿保障制度,拓展“明天计划”实施范围。贯彻落实慈善法,加快《陕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全面落实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要求,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壮大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规范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管理,依法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活动。落实志愿服务相关制度。
六、完善优抚安置政策体系,支持军队改革和国防建设。围绕纪念建军90周年和深化国防军队改革,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适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标准,进一步完善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加大优抚安置政策督导落实力度,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加强优抚对象精细化管理,全面摸排、分类统计,逐步建立全省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数据库。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制度,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处罚程序规定,特别是对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实行约谈、通报制度,督促属地彻底解决。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军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审定和接收任务。
七、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加快推进全省“四社联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对省级“四社联动”示范县(区)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推动落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社区网格化管理、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社区减负等工作。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城镇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试验区建设。适时启动全省第十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强化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
八、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增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能力。推动出台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实现引导发展与严格监管并重。在登记管理过程中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类及厅管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制定社会组织管理专项权责清单、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抽查监督、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加快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推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查处力度。稳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加强对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网上活动治理。加快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
九、推进区划地名管理,服务区域协同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围绕省委、省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部署,发挥行政区划推动区域协同发展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县撤县设市。支持恒口镇、蔡家坡镇等4个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做好地名文化的整理、挖掘、保护和宣传工作,为市、县打造文化旅游品牌服务。指导各地完成省县界线联检年度任务,排查并妥善处置边界纠纷隐患。采取得力措施,加快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外业调查与内业整理进度,加强普查成果质量管控,全面完成地名普查验收工作,加快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
十、协调推进专项社会事务,强化服务效果。扎实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留守儿童工作力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争取在留守儿童较多的县区建设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中心。推动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适时扩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试点范围,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加快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殡仪馆设备改造。在全省开展殡葬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加强殡葬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改革救助管理站滞留人员照料模式,推动解决长期滞留人员中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十一、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增强改革创新能力。协调做好民政有关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全省民政系统法律人才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民政厅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民政厅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要求。按照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工作,基本建成民政多业务数据集成平台二期,发挥科学决策和数据共享支撑作用。落实人才激励保障政策,进一步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民政专业培训,指导地方推进基层民政建设。加强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加大民政新闻发布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稳妥应对舆情。强化规划项目实施和民政统计、财务、资产管理,开展民政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绩效评价。加强调查研究,提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服务决策水平。做好来信来访回复接待工作,统筹整理利用民政档案资源。
十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加强民政厅机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修订完善民政厅全面从严治党各项措施,健全民政厅管党治党长效机制。厅党组带头抓,层层传导压力,夯实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不懈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和纠正“四风”工作。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大力宣传民政系统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弘扬民政系统优良传统。加强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部门基层预算单位构成及经费管理方式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中,省民政厅下辖14个二级预算单位,其中行政单位2个,包括省民政厅本级、省双拥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0个,包括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省荣复军人第一、第二医院、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省救灾募捐中心、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省革命英烈纪念馆、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省地名档案资料馆、省社会福利工业公司;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为省假肢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个,为省荣军招待所。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机关现有人员221名。在职人员121人(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监察驻民政厅纪检组长1名,副巡视2名,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离休人员4人,退休96人。
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有人员1130人。其中:在职人员642人,离休人员17人、退休人员471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6辆,单价20万元以上设备69台(套)。
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4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40台。其中:
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救护车一辆、一般公务用车一辆,均为在现有车辆编制内,由于车辆已达到报废条件且确无法使用而更新购置。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3台,其中体检车一台230万元、C型臂X射线设备一台100万元、1.5T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一台400万元;
省荣复军人第二医院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10台/套(含20万元设备);
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车辆购置2台,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22台;
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2017年计划购置资产518万元,其中专业管理系统3套470万元,专用机械1台40万元,专用巡逻设备一台8万。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专用业务经费项目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454.45万元、专项资金项目29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5630万元、实户资金4714.27万元、其他事业收入11048.05、经营收入200万元等。
七、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1、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部门预算总收入50842.22万元,较上年增加9397.97万元,同比增长22.67%。其中:
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395.83万元,较上年增加261.82万元,同比增长2.58%,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共预算拨款增加;
专项资金2900万元,较上年增加19万元,同比增长0.66%,主要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增加;
政府性基金拨款5630万元,较上年减少3458万元,同比下降38.05%,主要原因为基金项目减少;
事业收入9272.11万元,较上年增加7184.83万元,同比增长344.22%,主要原因为省荣复军人第二医院、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单位事业收入增加;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3575.06万元,较上年增加1265.35万元,同比增长54.78%,增长原因主要为荣军招待所经营收入增加;
其他收入2730万元,较上年增加1700万元,同比增长165.05%,主要原因为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其他收入增加;
实户资金16339.22万元,较上年增加2424.97万元,同比增长17.43%,主要原因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救灾物资储备费以及省假肢中心实户资金增加。
2、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13295.83万元,较上年增加280.82万元,同比增长2.16%,其中:
教育支出(205)551.21万元,较上年增加98.04万元,同比增长21.63%,主要原因为厅直属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增加;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11962.7万元,较上年增加146.33万元,同比增长1.24%,主要厅直单位人员增加,支出增加;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205万元,较上年减少177万元,同比下降46.33%,主要为厅直单位医疗补助减少;
住房保障支出(221)576.92万元,较上年增加213.45万元,同比增长58.73%,主要厅直属单位人员增加,住房保障支出增加。
(2)按经济分类科目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13295.8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01)5731.7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2)5903.8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03)1590.2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10)70万元。
(3)按部门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13295.83万元,其中:陕西省民政厅机关5288.32万元,陕西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1943.17万元,陕西省荣复军人第二医院1927.13万元,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2724.86万元,省革命英烈纪念馆124.32万元,陕西民政干部培训中心3.93万元,陕西省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中心309.86万元,陕西省假肢中心522.67万元,陕西省荣军招待所0.47万元,陕西省救灾募捐中心72.4万元,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214万元,陕西省双拥办104.5万元,陕西省地名档案资料馆55.42万元,陕西省社会福利工业公司4.78万元。
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5630万元,用于肢体残障人康复中心建设项目3000万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项目1000万元、扶贫资助项目200万元、“公益福彩、牵手老人”活动经费200万元、2017年度免费为贫困残疾人配置康复器具项目500万元、省级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系统维护50万元、农村“三留人员”社会关爱示范项目40万元、“千人”养老护理员培训200万元等支出、省福彩专项业务费400万元、社区专职人员任职资格培训40万元。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5630万元,较上年减少3458万元,同比下降38.05%,主要原因为基金项目减少。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5、“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出国费为33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费114万元,较上年减少5万元,下降4.2%,主要为严格公务用车制度;
公务接待费78.93万元,较上年减少11.07万元,下降12.3%,主要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人次及批次减少,费用下降;
会议费192.92万元,较上年减少24.25万元,下降11.16%,主要为压缩会议规模,积极推行视频会议模式;
培训费551.21万元,较上年增长98.04万元,上升21.63%,主要是厅直单位增加了专项业务培训。
6、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本级和双拥办等2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90.79万元。2016年为440.5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49.71万元,下降11.28%。主要为财政实行定额标准后核拨我单位公用经费减少。
7、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5202.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569.3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31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316万元。
厅机关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4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0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00万元。
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58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98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56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0万元。
省荣复军人第二医院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55.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75.7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80万元。
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67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36.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7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66万元。
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439万元。
省假肢中心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200万元,其中货物预算120万元、工程预算3060万元、服务预算20万元。
八、2017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部门综合预算专项业务经费支出总计27032.81万元,其中:
(1)厅机关10471.4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72.15万元,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1055万元,政府性基金2630万元,实户资金4714.27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72.15万元,主要为:出国出境经费33万元,民政事务管理经费276万元,优待抚恤工作经费87万元,社会事务管理经费150万元,民间组织管理经费150万元,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经费85万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经费99.9万元,综合减灾工作经费150万元,综合救助工作经费120万元,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管理经费81.78万元,国防安置及军休工作经费80万元,综合运行经费120.47万元,救灾应急物资装备配购639万元;
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1055万元,主要为:优抚对象慰问年画采购经费200万元,涉核人员体检费845万元,城市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跨省救助经费10万元;
政府性基金2630万元,主要为:省级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系统维护项目50万元,扶贫资助项目200万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项目1000万元,农村“三留人员”社会关爱示范项目40万元,2017年度免费为贫困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具500万元,公益福彩牵手老人活动经费200万元,“千人”养老护理员培训200万元,社区专职人员任职资格培训40万元、省福彩专项业务费400万元。
(2)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3956.50万元,其中:专项购置经费3541万元,资金来源为其他自有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61万元,优抚对象床位费354.5万元,资金来源为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
(3)省荣复军人第二医院2375.49万元,其中:维修改造180万元、专项购置经费1641.99万元,资金来源为其他事业收入;优抚病员床位费354.5万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32万元,优抚病员生活补助106万元,优抚安置资金医疗补助61万元,资金来源为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
(4)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5066.90万元,其中:维修改造681.80万元、专项购置经费2349.10万元、药品采购12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其他事业收入;优抚病员床位费531万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16万元,优抚对象抚恤金193万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96万元,资金来源为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
(5)救灾物资储备中心1621万元,其中:维修改造424万元、专项购置经费435万元,履职专项595.20万元,其资金来源为其他事业收入;专项购置35万元、劳务费5.8万元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6)省假肢中心3440万元,其中:残疾军人康复器具配置240万元,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陕西省肢体残障人康复中心建设项目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福彩公益金;其他专项业务经费200万元,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
(7)省双拥办101.5万元。履职专项业务经费101.50万元,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九、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
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教育支出:指民政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用于民政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和开展民政管理事务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1.行政运行:指民政厅机关(不含离退休干部局)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民政部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拥军优属: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4.民间组织管理: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5.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指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6.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7.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政策制定和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民政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民政厅本级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指民政厅所属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指民政厅所属优抚医院和优抚病员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政府性基金:是指按照规定列支的用于民政厅本级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点击查看下载:2017年省民政厅部门综合预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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