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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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关于《陕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4-12-23 15: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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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陕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均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做出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措施》《陕西省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和省司法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对我省各级执法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权限、内容等做出具体安排,明确要深入推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为提高各领域行政执法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起草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

(二)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民政类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全国人大《慈善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陕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措施》《陕西省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等。

三、基本框架

《裁量权基准》由适用规定和基准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适用规定,主要是对我省民政部门实施裁量权基准提出指导原则,侧重于裁量权基准在执法实践中的通用性、普遍性问题,明确了裁量权基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

第二部分基准,针对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事务、区划地名和福利彩票6个业务领域的72项违法行为,制定了212项处罚基准。逐项明确了处罚的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和实施机构。裁量阶次包含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对应每一个裁量阶次细化量化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据此确定了处罚的裁量标准。

四、重点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各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本《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本《裁量权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二是基本原则。《裁量权基准》以过罚相当原则作为裁量的基本原则,要求作出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时的裁量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是明确阶次。依据《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从轻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执法实践,细化完善不同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群众期待,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在依法不予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以达到宽严相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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