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省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慈善组织数量的不断增长,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但部分慈善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监管滞后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重大事项管理,强化部门协同监管,防范化解潜在风险,保障慈善资源规范使用,制定《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厅印发的《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部分。重点是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确立民政部门统筹、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关于重大事项内容的界定。《办法》重点突出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中的相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如:从活动规模、资金使用、涉外合作、章程规定等维度,对需报告事项进行分级分类细化,增强实操性。例如,区分省级、市级、县级慈善组织在活动规模、资金支出标准上的差异,确保规定贴合不同层级组织实际。
(三)关于报告流程与方式。《办法》着重规范报告流程,要求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决策,并提前15个工作日报告;针对不同事项类型,明确需提交的材料清单,确保监管部门全面掌握信息。
(四)关于责任与监督。《办法》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慈善组织应履行的义务,建立群众举报、抽查(内部)审计、巡察等监管措施,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发现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