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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1 |
《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标准,打造一支与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省民政厅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的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6〕10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
6.《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合理确定薪酬水平、规范薪酬管理制度、加强薪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着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以服务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为主题,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与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范围,重点明确了《指导意见》适用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中的专职工作人员,这里专职人员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退(离)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部分“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一是明确了薪酬结构,主要明确了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部分构成。二是要求合理确定薪酬标准,重点明确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应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同步调整。三是健全薪酬调整机制,明确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行业)领域的市场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等,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特殊行业和职业人群、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应结合实际,除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外,还可以尝试年薪和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
第四部分“规范薪酬管理制度”。一是加强薪酬管理,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应健全薪酬管理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布,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二是及时足额兑现薪酬,明确将薪酬列入社会组织管理成本,鼓励以法定货币电子化方式按月发放薪酬,有项目的可以按季、年或项目结束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为工作人员提供年度体检、培训教育、职级晋升等福利,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归属感。三是完善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明确社会组织应依法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还可为其中的专职工作人员缴存其他补充保险。四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同时明确了缴纳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等级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
第五部分“加强薪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强薪酬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因特殊原因无法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社会组织,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说明理由并表决通过,避免了责任不清,推动规范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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