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2324/2020-0003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0-06-28 08:40
[ 效力状态 ] [ 文号 ]
[ 名称 ] 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时间: 2020-06-28 08: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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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提高我省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都应建立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对按职责审核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所需费用由组织论证的民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报告。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   (一)地级市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二)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第五条 专家主要论证行政区划调整下列内容:   (一) 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二) 调整的必要性;   (三) 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利弊分析;   (四) 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 申报材料是否全面、真实有效。   第六条 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库中抽取5-9名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民政部门在召开论证会5个工作日前,将行政区划相关申报材料送达专家审阅;   (三)民政部门采取座谈、汇报、实地调研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七条 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程序:   (一)行政区划调整政府介绍行政区划调整有关情况;   (二)专家组成员就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发表论证意见;   (三)专家组成员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进行合议;   (四)形成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组成员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后提交组织论证的民政部门。   第八条 建立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库。从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城市规划、历史、人文、地理、经济、环保等领域选取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熟悉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四)热心行政区划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身体健康;   (五)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市级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库。   市县组织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会时,可从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要求参与论证、评估、咨询活动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独立地参与论证并对所发表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论证内容、过程、意见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与论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论证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区划调整主体有权向组织论证的民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以专家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论证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组织论证的民政部门对论证的公开性、公正性、有效性负责。民政部门违反论证会程序规定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主体对提交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退回补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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