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2324/2016-0003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6-09-13 14:43
[ 效力状态 ] [ 文号 ]
[ 名称 ] 陕西省民政厅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民政厅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16-09-13 14: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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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厅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以目标责任考核为抓手,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民政部综合评估结果,在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任用和推荐交流等四个方面,给予干部鼓励激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民政厅全体干部。   第四条 评优评先方面:   1.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以省民政厅名义授予“年度考核优秀处室”、“年度考核优秀单位”。   2.按照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干部,以省民政厅名义授予“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先进个人”。   3.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机关处室、厅属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优秀比例指标。   4.相关工作在民政部综合评估中排位全国前列、受到书面表扬的机关处室、厅属单位,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优秀比例指标。   5.在相关工作领域改革创新,受到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优秀比例指标。   6.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受到上级书面表扬的机关处室、厅属单位,推荐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的比例扩大到30%。   第五条 考核奖励方面:   1.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颁发荣誉奖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在职人员奖励,奖金发放到人。   2.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800元奖励。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的,记三等功一次,再给予1500元奖励。   第六条 选拔任用方面:   (一)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等次;拟提拔使用的机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同志,其所在处室、单位近三年考核一般应获得一次优秀等次。   (二) 连续三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连续三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机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同志,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 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机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同志,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四) 在防灾救灾、扶贫包联、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中组织有力、表现突出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五) 积极主动到基层一线、艰苦边远地区参加扶贫、援藏等工作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七条 推荐交流方面:   (一) 交流挂职   1.对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模范作用突出且近三年考核中获得一次优秀等次的年轻干部,优先推荐到“两联一包”扶贫片区县(或重点县)挂职扶贫副县长或到厅属事业单位挂职副处级领导干部。   2.对没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上进且近三年考核中获得一次优秀等次的科级干部,作为处级后备干部,推荐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开展扶贫帮扶工作,或到市、县(区)民政局交流锻炼。   (二) 交流任职   1.对年度考核连续获得优秀等次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优先推荐到市县交流任职。   2.对单位或个人连续获得优秀等次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处级干部,优先推荐到厅属事业单位交流重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具体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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