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
收养是依法创设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为,事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严格的政策性和规范的程序性。审计反馈问题发现,部分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国内收养子女登记过程中,情况掌握不实、资格审查不严、程序把关不细、依据政策不准、档案资料不全、登记质量不高等问题凸显。为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服务工作,推进专项治理成果转化,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据《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收养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严格资格审查,规范登记程序
进一步细化依法登记工作程序,严把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资格审查关。遵照《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开展收养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的规范程序操作,按规定时限办理,严格审查的送养人资格;收养人的收养动机、有无教育抚养能力及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声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要按照《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收养评估、融合评估,有条件的县区,授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收养评估,形成收养评估报告。依据评估结果,对照收养政策法规,再研判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登记证书的结论。收养评估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民政部门预算。
二、准确把握政策,积极主动作为
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再次强调,“其他客观原无力抚养子女的”应作体系解释,一般认为经济困难不属于特殊困难范畴,不能作为法定监护人放弃监护义务的理由。对于未成年女性生子、在校大学生生子、遭受性侵女性意外怀孕生子等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作为特殊困难的客观原因。
对于《民法典》1097条规定,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进行单方送养的,要切实履行查找程序。主动请公安机关协同查找,确因关键信息缺失,无从查找的,要在省级主流媒体登报,进行公告查找,并不少于60日。
三、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信息比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儿童,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各县区民政局在受理弃婴收养事项中,务必要积极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及时做好弃婴(儿童)DNA采集与公安部门全国打拐信息库比对工作,凡属弃婴(儿童)收养的,没有公安部门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或报案证明、弃婴(儿童)DNA比对信息材料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凡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亲生子女送养的,需查看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特殊困难证明材料,须附相关原始凭据;凡因非婚生子送养的,无论双方送养或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均需查看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全的,需有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四、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收养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卫健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与属地医院及妇产科室加强沟通交流,对未成年女性生子、在校大学生生子等特殊情况要主动介入,了解掌握抚育计划,对有送养意向的,要正确引导并依法依规主动作为,防止出现私自送养甚至利益交换问题。同时,做好收养登记有关政策文件、办理程序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如有捡拾弃婴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五、科学档案管理,保护相关隐私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收养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登记相关信息,明确专人使用管理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收养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收养登记信息录入系统,确保信息录入真实、准确、及时。同时,认真执行《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要求,按一事一卷、一案一卷,按序编号,规范纸质档案,定期存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收养登记事项档案资料,属民政部门永久性保存。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
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理质量
依据民政部第《456号公告》精神,落实放管服相关要求,热情服务,耐心指导,依法依规答复群众问询,一次性释明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积极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对于《公告》明确无须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可以由个人声明代替,并申明本人对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向群众说明办理收养登记是一个系统工作,政策法规性强、程序内容多、办理周期长,让其知晓我们工作的法规性、专业性、责任心和服务意识,防止发生因受理不积极、答复不专业引发的投诉、上访问题,确保受理一件,满意一件;办理一件,合格一件。
陕西省民政厅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