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组织评选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2324/2019-000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9-10-25 17:13
[ 效力状态 ] [ 文号 ]
[ 名称 ]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组织评选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组织评选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通知

时间: 2019-10-25 17: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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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民函〔2019〕23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省慈善联合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9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候选对象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2017至2019年,在我省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推荐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     二、奖项设置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了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四类奖项。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捐赠企业奖,表彰2017至2019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捐赠金额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捐赠个人奖,表彰2017至2019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捐赠金额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三、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组建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评选推荐评委会,由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省级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陕西省慈善联合会承担材料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四、推荐要求   (一)省厅“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评选推荐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范围   省厅“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评选推荐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   1.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每个市(区)的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推荐奖项的具体类别不作限制)。   2.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1)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由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2)在省民政厅登记且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6个;省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4个。   (2)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一家单位推荐不超过2个。   4.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组织推荐,省内驻军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推荐候选对象的,请同时将申报材料抄送省民政厅“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评选推荐评委会办公室。   (二)市级以下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本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本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本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三)市级以下民政部门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各市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务必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完成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四)其他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其他省级推荐单位要完成如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各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五)相关公示要求。     1.被推荐为“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被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2.市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市(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   3.拟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的候选对象名单确定后,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市、县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有关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2.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邮寄的材料,时间以2020年1月10日下午17:00以前的当地邮戳或其他快递公司的二维码快递标签为准,迟于此时间节点收到或邮寄的不予列为参评对象)。各市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要将如下材料,寄送至陕西省慈善联合会(含内容与纸质材料一致的拷贝电子版):     (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对于申报奖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对于申报奖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4.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五、推荐程序   (一)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从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中提名20个左右的“中华慈善奖”拟推荐对象候选名单,由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   (三)组织召开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评委投票和会议讨论研究的形式,确定向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的我省12个候选对象,并如期进行公示和申报。   六、推荐的基本标准和依据   (一)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特别是2017至2019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的。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应综合考虑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捐赠企业奖,应主要依据企业在2017至2019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企业。   (四)捐赠个人奖,应主要依据个人在2017至2019年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特别是2017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个人。   七、有关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推荐工作,广泛宣传和动员,吸引各方参与,挖掘先进典型,提高推荐质量。   (二)各地民政部门是推荐其行政区域内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社会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他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把关,慎重推荐。   (三)各市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培树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助力脱贫攻坚。   (四)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推荐为“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点击下载)      2.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点击下载)      3.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点击下载)      4.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点击下载)      5.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点击下载)    6.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点击下载)    7.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点击下载)   
陕西省民政厅
  
2019年10月23日
  省民政厅评选推荐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韦应盛   联系电话:(029)63917568;传真:(029)63917571   陕西省慈善联合会联系人:王 栋   联系电话:(029)89665717(总机)转8892   手 机:15398030233   陕西省慈善联合会联系人:周 芬   联系电话:(029)89665712(总机)转8879(兼传真)   手 机:15691917666   电子邮箱:sxscslhh@163.com   通信地址:西安市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24层   邮编:7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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