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要求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拓展救助内容,优化社会救助服务提供的流程和方式。省委已将制定出台我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作为加强我省多层次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列入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我们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我省《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我省《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分为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保障措施三部分,与民发〔2017〕153号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同时,结合实际,增加和细化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经费保障的具体比例。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中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2%的比例,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
二是明确经办人员配备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各地要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及省编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的意见》(陕民发〔2017〕65号)的相关要求,综合科学整合县(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原则上县(区)民政部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50万人以上的县(区)每增加10万人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一般应配备3-5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民政服务对象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配工作人员。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三是明确进一步发挥村(居)委会作用。明确在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从县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中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