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0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6日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全省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市(区)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预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服务类社会救助等业务工作以及组织保障、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等综合工作。
第三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市(区)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救助政策文件,各市(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六条 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民政部、财政部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综合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及区域差异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市(区)及所属县(市、区)当年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上发生刑事违法案件或发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和社会心理底线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实地核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市(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可以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困难群众等进行走访调查。
(三)第三方调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对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政策落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调查。
(四)综合评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第三方调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市(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综合评价,确定绩效等级。
(五)结果通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排名靠后的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以及社会救助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各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可适当加分:
(一)主动争取、积极承担民政部或省民政厅工作试点并取得突出成果的;
(二)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中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敢于创新,相关经验、做法、成果得到省委、省政府批示肯定,民政部、财政部通报表扬,或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通报表扬的;
(三)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者通报表扬的;
(四)获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者通报表扬的;
(五)在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或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的社会救助会议中作优秀典型发言的;
(六)积极宣传救助政策,展示救助事业成果,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层面媒体上刊登、报道的,或者在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民政工作文选、陕西日报等主流媒体作为工作创新、典型经验宣传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规违纪,相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被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因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落实不到位,造成特困人员权益受到分割的;
(四)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困难群众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舆情负面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