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相关要求,使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采用VPN网关客户端(USB KEY)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各婚姻登记机关要通过应用和运行《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婚姻登记数据共享及全国联网。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具备良好的网络环境,设备技术性能良好,以保证婚姻登记系统能正常运行。
(一)每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业务窗口必须配有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证件打印机,有条件或登记量大的登记处还需配备普通打印机、复印机,确保婚姻证件和审查处理表打印完成;
(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计算机数量使用2M或4M独立带宽,4台以上计算机上网登记的单位,应当选择4M独立带宽,确保网络速度和系统正常运行;
(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使用省民政厅统一规定的VPN网关客户端(USB KEY),保证网络运行安全。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并建立系统运行工作日志,详细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婚姻登记巡回点能够实现在线登记的,婚姻登记字号可直接使用设立该巡回点的婚姻登记机关的,不需另设婚姻登记巡回点代码和婚姻登记字号。
第六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对系统进行修改的,由设区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涉及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调整,由省民政厅报民政部统一修改;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由省民政厅统一修改。婚姻登记机关变更的,县、市民政局应报告省民政厅及时更改机构信息。
第七条 陕西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设省级管理员、市级管理员、一般管理员、婚姻登记员、一般统计员、证件管理员、信息管理员等角色,其职责是:
(一)省级管理员:负责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及机构信息维护,授予市级管理员、一般管理员、婚姻登记员的管理及登记权限,增加或停止婚姻登记员、一般管理员个人账户,发布通知公告、政策文件、政务动态、地方动态等信息。
(二)市级管理员:负责本市辖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及机构信息维护,婚姻登记记录维护,婚姻登记预约管理等。
(三)一般管理员:具有本登记机关婚姻登记信息最高管理权限,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本登记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机构信息维护,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相关信息维护,上报婚姻登记员变动信息、实施登记员分工管理等。
(四)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要求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及时上传离线登记数据。首次登陆系统后应当及时修改密码,密码的设置不少于8位,且定期变更。工作调动时及时申请停止账户。遗忘密码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部门写出书面证明,上报省民政厅重新设置。
(五)信息管理员:负责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安全,及时维护设施设备,保证婚姻登记网络畅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安全。
第八条 用户名的设置:用户名为管理员或登记员“姓”的汉语拼音全拼,加“名”的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重名的,在用户名后加阿拉伯数字1、2、3……进行区别。在省内重名的,加下划线和管理员或登记员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区)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
第九条 管理员、登记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及时书面申请关闭用户,被省民政厅撤销婚姻登记资格的婚姻登记员,由省民政厅直接关闭用户。
第十条 新增管理员和登记员,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民政厅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由省民政厅设置并开通用户。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需要修改或作废婚姻登记信息,应当报告管理员,由管理员修改并做好记录。管理员不在时,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部门报上级民政局由市级管理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修改或废除婚姻登记信息应当在工作日志上详细说明。被废除的婚姻登记信息档案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字作废,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按照登记字号顺序存入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等实行打印。证书、及各种表格采用民政厅印制的统一格式,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十四条 现场预约是针对特大登记量的日子设定的,如需启用此业务,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需求情况,省民政厅根据全省汇总情况决定是否启用本项业务。
第十五条 启用现场预约业务,需要省民政厅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任何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制证、发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大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宣传力度,提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率。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出现故障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启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单机版系统),并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应当及时将单机版系统中的数据导入网络版系统;在启用网络版系统登记前,管理员应做好本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字号初始化工作,以免网络版与单机版系统中的登记字号出现重复。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可查看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登记信息,并可进行统计分析。但不能下载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不断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有计划的组织对有居民身份证以来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全部录入《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利用,应当遵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合理化修改意见或建议,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报民政部统一修改。未经省民政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有关数据信息,不得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上附加其他系统或者与其他系统联网。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QQ群是婚姻登记工作交流的平台,婚姻登记员应当加入,以保证及时得到技术支持。不得在QQ群中传播不健康的言论、图片等,上班时间不得聊工作之外的话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目标,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使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系统损坏的;
(三)因联网不及时,造成工作贻误和损失的;
(四)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排除的;
(五)造成系统数据泄露的;
(六)擅自输入、修改和删除数据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