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相关政策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公墓管理相关政策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禁止用虚假广告宣传、诱导群众购买;严禁在建未取得对外经营许可的公墓对外销售。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经过准予建设与准予经营两次审批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正式营业。
公墓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必须报经公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申请人持省民政厅批文及所属单位的《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向设点经营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后,方可经营。
严禁修建超大面积墓、家族墓、豪华墓。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三、我省机关单位人员、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标准为:厅级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